100斤的工业盐明知不符合食用要求仍销售给他人,继而又用它生产出酱菜、水饺等,最终被有关部门查获时,只暂扣到其中剩下不到30斤。
经依法审理查明,家住海安县海安镇的个体经营户吴爱军,于2015年9月的一天,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在海安县通榆路边农贸市场大门外,向他人(身份不明)购得用蛇皮袋装的规格为每袋
后经鉴定,涉案盐品的“碘”含量为零,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为精制工业盐。
案发后,吴爱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陈军、丁文春、杨永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海安县盐务管理部门还从杨永祥处查获并没收了尚未用于食品加工的工业盐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爱军明知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军、丁文春明知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而销售给他人,并在出售的酱菜中添加工业盐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杨永祥明知工业盐不符合食用盐标准,在水饺馅中添加工业盐,并加工成水饺销售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军、丁文春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文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爱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被告人陈军、丁文春、杨永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军多次因私自销售盐产品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经过当日下午的庭审,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爱军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人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丁文春、杨永祥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同时禁止被告人吴爱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禁止被告人陈军、丁文春、杨永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