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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检察:开展“世界环境日”环保法治宣传活动
2018-06-06 15:14:00  来源:

  6月5日,正值“世界环境日”,海安县检察院与海安县环境保护局联合举办“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保护环境宣传日活动,倡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早上7点,海安县检察院民行控申检察部副主任戎益华便同该县环保局、黎明社区工作人员,带着宣传展板和宣传手册,到达县城人流量密集的恒天新世界门前,向来往的群众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一部“长牙齿”的法律》《固体废物污染防止手册》等宣传手册,并向群众赠送了环保袋。

  活动中,戎益华结合该院办理的韩某污染环境案,为现场群众深入浅出地讲解了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知识,破坏环境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知识,同时,他还悉心回答了现场群众提出的环保问题。整场活动得到了现场群众的一致好评。

  知识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