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前后多次盗窃他人车牌后,告知给3000元归还车牌,请问李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认为李某只是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5月11日晚上,南通海安县检察院“小课堂”走进当地公安局“刑侦大讲堂”,该院刑检三部员额检察官姜涛、刑检二部检察官助理聂彭飞受邀,分别作《敲诈勒索罪难点分析》、《侦查活动违法监督问题》两堂讲座,公检两家干警共计50多人聆听了讲座。
第一节课堂中,姜涛从该局办理的陈某敲诈勒索案导入课题,介绍了敲诈勒索罪的时代背景,着重讲解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重点、现实办案中的困惑以及定罪认定规则等内容。为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发挥学员的主体地位,姜涛精心选取了现实办案中的5个典型案例,与学员互动分析研讨。课堂结束后,干警们纷纷表示,只有准确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客观到主观,既要考量入罪也要分析出罪,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第二节课堂上,聂彭飞结合自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经历,讲解了未立案先讯问的情况时有发生、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不规范、一人讯问、超期羁押、勘验、检查和搜查不规范、扣押物证书证存在的问题等6种侦查活动违法监督的方向,并从主客观方面分析了侦查活动违法的原因,从证据有印证、现场亲历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表明侦查原则。
“第一课告诉我们只有准确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客观到主观,既要考量入罪也要分析出罪,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
“聂检察官讲的问题是我们经常犯的问题,我们今后在执法办案中要严格按程序,特别是收集证据要客观公正,不能根据主观愿望或个人喜好来,注重细节。”课堂结束后,在交流听课心得体会时,公检两家的干警们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