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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知诉讼 解除合同获支持
2021-05-27 09:26: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羽馨

  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守约方的贷款人未通知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是否可行呢?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消费金融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违约金。

  原告某消费金融公司是一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货币金融服务公司。2019年6月25日,被告曹某向原告申请贷款并签署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一份。该协议对违约金及其计算标准、违约责任、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利率、月手续费率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6月26日向曹某发放了款项20万元。款项发放后,曹某却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并要求曹某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按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向被告曹某邮寄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于9月18日被退回。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曹某发出通知、直接以诉讼的形式主张解除协议,法院按协议约定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虽被退回,应视为送达,协议自退回之日解除。被告曹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所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责任。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