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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音乐诱捕黑水鸡,两被告人获刑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0万余元
2020-07-01 08:50: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孟杰 曹硙

  近日,由海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陈某、何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如皋市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庭审。

  案情回顾

  几年前,海安市大公镇村民陈某在上海农贸市场从事家禽宰杀加工期间,购买了一套用于诱捕鸟类的音响、诱捕网等工具,并向卖家学会了使用方法。

  2017年6月,陈某在自家水稻田经常看到成群的像野鸡一样的鸟儿飞到秧田边觅食,夜晚便将家中搁置多年的捕鸟工具拿出来,在秧田里支起两张网,音响发出模仿的鸟叫声音乐,吸引一些鸟儿飞来撞、缠在支撑的网上,陈某陆续取下。除了少量的自己尝鲜外,剩下的以每只8、9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在农贸市场卖家禽的何某,何某再在自己的摊位上悄悄出售。尝到甜头后的陈某,每年的夏季,便隔三差五地采用上述方法进行捕猎。直到2019年6月,经群众举报,陈某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

  

  经查,2017年至2019年每年6月至8月,陈某使用禁捕工具捕获鸟儿至少有350只。同村的何某在明知陈某捕获的鸟儿系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收购324只,除少量自己食用外,均进行了销售,获利2000余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鸟儿为黑水鸡,被列入国家林业局“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

  案件办理

  2019年底, 案件移送至海安市检察院后,该院通过“三诉合一”(刑事公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机制审查办理。检察官办案组认为,陈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何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和销售,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陈某、何某二人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官办案组咨询了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获知,黑水鸡常栖息于富有芦苇和水生植物的淡水湿地、沼泽、苇塘、水渠和水稻田中,多成对活动,主要吃水生植物嫩叶、幼芽、根茎以及水生昆虫、蠕虫、蜘蛛、软体动物、蜗牛和昆虫幼体等,每年6月至8月间,部分黑水鸡会迁徙至长江以北。非法捕捉黑水鸡,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一定的影响。

  

  检察官办案组审查认为,陈某、何某二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且涉案黑水鸡在无检疫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流向市场,存在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陈某赔偿涉案鸟类生态资源补偿费人民币10万余元,何某在9万余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判令陈某、何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主动向陈某、何某讲清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二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认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前二人已预交其相对应的生态资源补偿费合计10万余元至林业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并自愿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如皋市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该院副院长顾雪红担任审判长。庭审中,夏琪斌检察长当庭宣读刑事起诉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同时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等发表出庭意见并对两被告在法庭上进行了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该案经开庭审理及合议庭体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陈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对生态资源损害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主要义务,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两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各自的违法所得,何某同时被判处罚金六千元。

  庭审当日,海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市各区镇及局机关从事野生动物和林业保护的工作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