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伟,你在考察期间的表现较好,经过严格审查,我们决定对你不起诉。”3月2日,海安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小伟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019年6月,未成年人小伟(化名)在足球场踢球时,看到休息区的长凳上凌乱放着几件外套和一部手机,一时心生邪念,将手机“顺”走。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调查及调取监控,当日即将小伟抓获归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
鉴于小伟犯罪时仍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手机已于当日退赔给被害人;经调查,小伟的父母常年在海安务工,能够承担起对小伟的监护教育职责,具备监护条件;小伟此次盗窃犯罪系一时见财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2019年8月,海安市检察院依法对小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考察期六个月。
2020年1月,小伟经向检察机关申请,跟随父母回安徽老家过年。孰料,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挡住了小伟返回海安的脚步。在此期间,小伟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定时向检察官汇报活动情况,接受矫治和教育。
2020年2月28日,小伟考察期满,海安市检察院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考虑到小伟仍然在老家未能返海的实际情况,检察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对小伟及其法定代理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对小伟进行了训诫。宣布仪式结束后,检察官通过“检察专递”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邮寄给诉讼参与人。
“感谢检察官这段时间对我的帮助,我以后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会三思而后行,确立自己的人生目标,并为之奋斗,争取成为最好的自己!”小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