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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 当场签订损害赔偿协议并履行
2020-07-16 17:17: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孟杰

  近日,在海安市检察院的参与监督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人贺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贺某某承担场地调查费、现场土工作业费等费用3.5万元,并自愿缴纳1万元至生态环境及生态损害赔偿专户。海安生态环境局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贺某某当场履行缴纳全部费用。至此,由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参与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案件有了圆满结果。

  

  案情回顾:2018年2月份,贺某某租赁了海安市墩头镇毛庄村的一处厂房作为场地,雇佣数名工人收购含有废旧机油桶、涂料桶、农药瓶的废旧塑料原料,利用粉碎设备从事塑料粉碎清洗活动。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贺某某在厂区北侧的空地上开挖了一处5m×5m的渗坑,在未进行硬质防护的情况下,利用管道连接到粉碎设备下方的清洗池,用来存放清洗排放的大量污水,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渗坑东西两侧锌超标分别为4倍、3倍,通过渗坑排放清洗塑料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同年9月份,贺某某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年4月,海安市院在审查贺某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发现,贺某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立案调查。同月,该院向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贺某某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损害索赔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海安市院一方面抓住贺某某刑事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的时机,做好法律政策解读工作,向贺某某讲清积极开展环境修复或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的情节在刑事责任追究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同环保部门多次协商沟通,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司法职能,与环保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监督执行职能相衔接,最终决定以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方式具结此案。

  经环保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了受污染区域的评估报告。磋商会上,各方认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评估报告对损害进行了明确量化,后续工作也基本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已经消除。贺某某表示愿意继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置工作,也愿意主动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