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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长租”对抗执行的面纱
2024-09-27 17:11:00  来源:检察日报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居住或使用权利不会因房屋买卖而被迫中断。“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确保了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影响,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尊重并继续履行原有的租赁合同。

  近年来,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阻碍执行,利用“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倒签合同、混合打款、虚假诉讼等手段,捏造虚假租赁关系,约定较长的租赁期限并提前收取租金,阻碍房屋拍卖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检察机关在对此类案件依法监督时,应着重审查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尤其要重点审查下列情况:一查异议时间是否符合常理。例如,通常情况下,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其名下房屋或对房屋采取评估措施时,就应当知晓法院即将执行该房屋的事实,并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而被执行人在法院已查封其房屋且已完成评估程序,进入拍卖程序后才提出执行异议的,就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可能;二查租约期限是否异常。租约期限如果属于20年等超长期限的情形,则存在恶意串通、阻碍执行的可能性较大;三查签约时间是否存在造假。可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租约是否为查封或抵押前签订;四查租金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租金多为按月或按年支付,若存在租金支付间隔时间很长或一次性支付完毕等不合常理的情况,则存在虚假租赁的可能性较大。

  司法拍卖房屋作为财产处置变现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合法财产权益。检察官在此提醒:参与竞买法拍房时,应事先了解相关流程和手续,详读公告信息,全面了解法拍房存在的各种风险,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编辑: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