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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数字检察建设情况与未来发展思考
2024-07-30 14:51:00  来源:检察日报

  数字检察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如何依托数字检察将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融为一体,是基层检察机关需要深入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在对陕西省白河县检察院开展数字检察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短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情况

  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数字检察工作以来,该院坚持“从思想上破冰、行动上破局、应用上深化”,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思想上破冰,强组织明方向。该院积极引导各业务部室检察人员主动适应信息化建设形势,筑牢大数据意识,以“四大检察”为基础,以“数据治理、运营、赋能”为手段,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目标,全力推进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行动上破局,抓学习提能力。该院多次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最高检数字检察办公室制定的《数字检察办案指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主动借鉴学习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的数字监督模型,更新工作理念,并召开学习成果交流会,充分借鉴优秀院的成功经验。

  应用上深化,找切口提质效。该院以盘活检察机关现有业务数据为基础,深入总结分析了工作难点、堵点,并在主责主业中深挖法律监督线索,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领域创建法律监督模型3个。通过大数据比对,该院及时发现法律监督线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监督公安机关以赌博罪立案3人;向法院发出类案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件,法院及时采纳并纠正相关问题;发现司法救助线索24条,目前已救助21人。同时,该院积极运用上级检察机关创建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案,2023年以来发现法律监督问题线索55条,监督成案46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6份,发出检察建议书18份,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件,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件。

  数字检察工作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的认识还不到位。部分检察人员对“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模式认识不到位,法律监督模式需要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升级,办案人员尚未尝到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办案的“甜头”,没有体会到数字检察所带来的法律监督“红利”。

  二是推进数字检察的能力不足。目前,该院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的融合不足。检察业务部门办案人员缺乏数字检察专业知识,依托现有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能力欠缺。而检察技术人员缺乏法律知识,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缺乏法律理论基础,难以发现监督点。

  三是数据共享机制不完善。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融合、协作履职的机制尚不健全,检察系统内部、政法系统内部存在“数据孤岛”现象。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获取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务部门数据时还存在壁垒,数据的调取、清洗、对比存在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检察工作的推进力度。

  四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大数据比对和法律监督模型的运用需要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目前,该院此类专业人才缺乏,导致检察技术和检察办案的融合不够。

  工作举措及对策建议

  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团队保障。要加强数字检察工作的谋划布局,将数字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深入研究部署,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参与数字检察工作,打造专业的数字检察办案团队,潜心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和数字检察素养的复合型数字检察办案人才。

  强化学习,提升干警素能。积极学习借鉴上级检察院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平台,提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使用率和使用面。注重培养干警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并提出检察建议的能力,同时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培训力度。

  强化沟通,加快数字共享步伐。建议以省为单位尽快建立政法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省级层面数据汇集和案件数据的数字化,实现政法系统内部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全国政法系统办案数据的共融共通。针对基层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数据调取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上级检察院要建立相关机制,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获取行政执法部门的数据,为法律监督提供外部数据资源。

  强化应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紧紧围绕“四大检察”,找准“小切口”,构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国推广应用。转变监督思路,以考核为导向,积极引导基层检察院应用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进而推进社会治理。

  综上,数字检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数字检察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检察履职过程中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基层检察院要立足实际,坚持上下一体,构建数字检察工作大格局,为高质量法治建设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

  编辑: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