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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办收款码得要注册新微信? 海安检察官:是套取支付密码,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2020-11-16 08:48: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柳泽忠 杨顺艳

  “我从微信零钱提现,银行卡没有到账提示,去查手机银行发现好几笔交易完全不知情。”被害人徐某赶忙报警。公安侦查发现,盗走徐某钱财的就是之前“好心”给她办收款二维码的毛某。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10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毛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7月19日,一个小伙子来到徐某开的理发店,向她推销收款二维码,“阿姨,用这个二维码收款每笔奖励5角,提现没有手续费,只需要注册一个新微信号,把银行卡绑定在新微信上。”徐某动心了,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卡号。小伙子利索地用徐某的手机注册新微信,帮徐某设置了微信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在绑定银行卡时,徐某还留了个心眼,自己输入的银行卡密码。小伙子完成后开始注册收款二维码,拍了店里的样子上传,最后说客服审核没成功,把手机还给徐某,让其登录原微信。殊不知,毛某已经收集了徐某所有的个人信息,打通了“财路”,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徐某的新微信,利用微信转账不需要银行卡密码、只需要支付密码的特点,窃得徐某2988元。同时,毛某还关闭了这个账号的消费提醒,因此消费时也不会被徐某发现。

  检察官说法: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毛某虚构了注册网络公司收款二维码需要注册新微信账号并绑定银行卡的事实,隐瞒了其从该过程中可以获得微信支付密码,以及绑定银行卡后转账就不再需要银行卡密码的真相,但上述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没有使老板娘错误的产生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老板娘仅作出注册新微信和绑定银行卡的决定。而对于银行(法律拟定仅银行可以被骗,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可以被骗)来讲也没有被骗,绑定行为是老板娘被骗后委托毛某办理,老板娘亦参与输入密码环节,不存在毛某冒用老板娘身份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故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毛某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尤为重要。很多人在不经意间,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这些信息一旦被当作“暗箭”,会防不胜防。要警惕个人信息泄露,遇到可能泄露的环节多几个“心眼”,防止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盗走。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