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减肥药?不,是有毒有害食品!海安检察官:警惕朋友圈的减肥产品
2020-07-16 10:05: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刘蓉 赵海燕

  “吃了这个减肥药之后,我胸变小了,每个月例假只来一天,便秘也变得特别严重,都要用开塞露了,我就觉得这个减肥药肯定有问题。”被害人庞某在公安局接待室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着。2020年6月18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7月16日,法院以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张某是一名家庭主妇,育有一儿一女。某日,张某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微商在卖“So Show”牌减肥药,便下单了1瓶,吃完后,张某瘦了8斤,虽然有口渴、便秘等不良反应,但张某想着减肥效果不错,就又下单了1瓶。此时,微商对张某说:“你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时间长了老公会觉得有压力的,不如这样,你跟着我一起卖减肥药,只要天天发发朋友圈就行,不要你囤货的,有顾客要买我帮你发货。”张某一听,心想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哪怕1瓶赚个5块、10块给小孩买买东西也好,总比一直跟老公伸手要钱强。于是张某便在朋友圈开始张罗起来了。2019年8月至11月间,张某共计销售“So Show”牌减肥产品金额合计1088元,违法所得4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So Show”牌减肥产品送到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经鉴定,张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非法添加的物质,长期服用不仅损害记忆力,还会引发其他脑血管问题。

  检察官说法:犯罪嫌疑人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要取之有道,世界上并不存在既能有效减肥又对肌体没有任何不良反应的药物。因此,管住嘴、迈开腿才是正确且健康的减肥方式。要警惕朋友圈的减肥产品,切不可以自身健康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瘦身,更不能成为减肥药的代理商,走上犯罪的道路。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