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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进行时】海安检察出台15条意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
2020-02-19 17:42:00  来源:海安检察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克服时艰、渡过难关,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2月14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巧荣对市检察院立足职能,着眼支持民营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正常经营,出台的十五条保障措施给予充分肯定。

  《意见》指出,要加强与市发改委、工商联、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企业法治需求,全面掌握涉及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和制假售假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做好“两法衔接”工作,确保既依法防控,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开辟检察服务中心涉企绿色通道,落实12309热线电话值守制度,提供网上预约、电子卷宗、异地阅卷等便利措施,确保及时受理办理企业诉求。实施“员额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对企业当事人来信来访跟踪负责,及时答复、处理。

  《意见》强调,对于企业及相关人员利用疫情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导致疫情扩散等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快捕快诉,从重处罚。对案件处理存在疑问的,通过电话、视频会议、内部文件通道等方式及时报告上级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犯罪危害结果扩大的,原则上不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确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及时甄别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查封、扣押、冻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意见》提出,积极开展预警、预测和预防工作,结合办案情况,对办案中发现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在生产、管理上的风险、漏洞,主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部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实施防控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做好典型案例指导与案例普法工作,及时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以及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明确检察机关依法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正确导向,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