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海检会2018【2018】1号(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
2019-09-16 11:16:00  来源:海安检察

  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的协作配合,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人士健康成长,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海安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协商,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席会议作用是,进一步转变理念,细化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措施,明确依法依规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正确导向;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管理、法律、审计和融资咨询等服务;听取反映民营企业意见、要求和建议,收集掌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司法办案中充分考虑其正常生产经营,严格依法、规范慎重采取批捕、起诉、查封、扣押等措施;及时传达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切实提升企业人士的风险防控意识。

  第二条联席会议应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围绕保护产业技术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等破坏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参与科技创新融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研人员转化收益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听取市总商会、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权益。

  第三条联席会议应坚持全面保护原则。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加强类案研究,发布金融犯罪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提高抵御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坚持惩治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构建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于一体的服务保障体系。

  第四条联席会议应坚持法治思维,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注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以犯罪处理。

  第五条联席会议由市检察院、市工商联组成。两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召开或者参加会议。

  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涉及其他单位,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联席会议办公室暂设在市工商联。两家单位确定联络员各一名,负责会议联络及会务准备等事项。

  第六条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作为办案、决策的参考性意见,不改变、不代替具体责任人员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联席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是研究摸排确定需重点防范、检查的企业、行业领域,共同分析、研究涉企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发展态势,提出防范、化解的对策和举措,研究工作机制。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召集讨论的事项。

  第八条联席会议由两家单位有关负责人召集召开。

  两家单位认为案件或相关问题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可以提请本单位负责人召开。

  联席会议以常态化和灵活性相结合方式召开,实行例会制度一般一季度一次,单位负责人可以按需启动临时召开。

  第九条出席、列席联席会议的人员,对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和内容应当保密。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海安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1月16日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