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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09-07 17:03:00  来源:海安检察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8年1月13日在海安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夏琪斌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7年主要工作

  2017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七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发展大局,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先后获得“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等38项集体荣誉,连续13年获评“全市先进检察院”,连续5年获评“全县综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19人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一、把握新常态服务发展大局,积极保障民生福祉

  主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全县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改革举措、重点民生政策,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保障作用,推动检察工作与发展大局深度融合、同频共振。

  严密防控金融领域风险隐患。聚焦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积极参与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办理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危害税收征管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7件178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理P2P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3件18人。着重办理了涉案1.5亿元的汉德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500万元的银行职员孔某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积极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主动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办理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4件4 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30件54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立足司法办案开展风险研判,关于创业者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被中央办公厅采用。以我县“科普宣传周”为契机,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普法宣传,营造鼓励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平等保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平等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办理涉及我县建筑、服饰、茧丝绸行业龙头企业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虚假诉讼犯罪5件9人,帮助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对3名非公企业负责人依法不予批捕或者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坚决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

  助力优化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专门制定服务保障省委“263”行动、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意见,相关做法被省委“263”信息专刊转发。加强和改进环保检察工作,依法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资源,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犯罪11件46人。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司法实践活动,加强与环境资源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

  二、聚焦十九大深化平安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推动安保维稳工作落细落小落实,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年共批准逮捕240人,同比上升28.3%;提起公诉807人,同比上升13.3%。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办理邪教组织犯罪1件1人、贩卖“电视棒”等非法境外网络接收设备的犯罪1件8人,有效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严厉打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办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和贩卖毒品等犯罪61件154人,危险驾驶罪57件57人,交通肇事罪72件72人。重拳打击袭警等暴力抗法行为,办理妨害公务罪5件5人,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切实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权益。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始终保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恶性暴力犯罪20件21人,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90件265人,制售假药、有毒害食品等危害公众健康犯罪27件44人。突出办理了江某某在马达加斯加抢劫杀害海安夫妇案、公安部挂牌督办的46人团伙电信诈骗案等一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我院办理的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

  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践行“慎捕慎诉少监禁”理念,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批捕44人、不起诉4人。积极推进社会关系修复,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和解58件,向11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共计7.4万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调法律援助15件15人,封存犯罪记录2件2人,“检花春蕾班”被评为县优秀巾帼志愿服务组织。扎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信访198件,全年未发生一起涉检赴省进京上访事件。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立足检察职能,推动解决引发社会矛盾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关于环境污染、电信诈骗等问题的6篇调研报告被省委办、市委办采用,获得上级领导批示5次。针对制售“臭脚盐”现象多发问题,运用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有效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结合民法总则、刑法修正案(十)等新法新规,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助力脱贫攻坚,“走帮服”覆盖76个村民小组共6166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66个,结对帮扶贫困村及困难群众29万元。

  三、深化反腐败惩防职务犯罪,着力营造清廉环境

  坚决贯彻党中央反腐败总体部署,在支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同时,坚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全年依法查办职务犯罪17件25人,进一步巩固了反腐败压倒性态势。

  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依法查办贪污贿赂犯罪13件20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0万元。根据市检察院交办,查办了南通市水利局原副局长陆建平受贿案。专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贪腐案件,其中水利系统3件5人(县外)、供水系统3件5人、农民安置房建设领域3件3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将挪用公款35万元、潜逃省外18年的原角斜粮站站长高小俊抓捕归案,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依法查办渎职犯罪4件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70万元。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密切关注涉农惠民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问题,依法查办渎职犯罪3件4人。完善与安监部门的沟通机制,同步介入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1件1人。注重分析发案特点,关于退伍军人优抚领域渎职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获得了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的批示。

  注重加强源头预防工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进一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以海安物流基地为重点,办理涉及重大工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5件,切实把好廉洁准入关口。检察长宣讲团深入机关单位举办廉政法治讲座12场,积极开展医疗卫生系统“远离回扣、廉洁从医”警示教育。聚焦县供水系统贪腐窝案拍摄警示教育片《水之殇》,并召开典型案例剖析会,增强了反腐倡廉的感染力与震慑力。围绕职务犯罪风险隐患,向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5份,推动出台监管制度7项,一份检察建议获评全省优秀检察建议。

  四、行使监督权捍卫公平正义,有效维护法治权威

  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执法不枉不纵、司法不偏不倚,有效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

  完善刑事侦查和审判监督。坚持依法全面打击犯罪,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件,有效防止“以罚代刑”。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对公安机关近两年来作出另案处理的71人和刑拘后未提请批捕的181人,对照法律规定逐一进行清点核查。创新实施邀请申诉人“威望亲友”参与案件答复制度,办理刑事申诉案件7件,客观公正做出决定,申诉人均表示满意。

  深化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完善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对26名留所服刑罪犯、226名在押人员和390名社区矫正人员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派驻县看守所检察室连续五届全市唯一入选“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依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4件24人,建议采纳率100%,一起案件入选“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十大精品案件”。坚持精准监督,对10名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令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杜绝其再犯同种罪行的可能。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理财产型申诉26件,依法为在押人员追回财产5.6万元。

  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扎实有效开展虚假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基层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优秀案件,查办虚假诉讼的工作经验被《中国检察官》杂志刊发。行政检察监督方面,针对水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5份;针对土地出让金收缴过程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国有财产流失的问题,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向相关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份。

  五、立足攻坚期深化检察改革,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充分认识司法改革进入攻坚期的新要求新任务,压茬拓展检察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规范开展第二批员额遴选工作,择优选拔出4名员额检察官,目前全院共有员额检察官33人,占编制总数的31.7%。坚持员额向办案一线集中,入额院领导办案成为常态。落实改革配套政策,招录8名聘用制书记员,并制定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充实办案辅助力量。持续深化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实行办案全程留痕,对200余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针对案件瑕疵进行警示约谈,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确保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14起,向公安机关提出关于完善证据、规范程序的建议16件。尊重审判权威,依法惩治“老赖”,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件1人,切实维护既判力。注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接待律师阅卷163人次,办理律师控告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2件,积极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

  深化完善检务公开改革。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汇报公诉工作情况,办理的2件人大代表建议均得到满意答复。积极增进检民互动,组织开展视察评议、观摩庭审、工作通报会等活动14次,有效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发布重大案件信息13条、案件程序信息1176条、生效法律文书441份,让公平正义真正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依托新媒体打造“指尖上的检察院”,“海安检察”“海安预防”官方微博微信及时发布工作动态,迄今已受到近万人关注。

  六、适应新形势狠抓队伍建设,持续夯实发展根基

  主动适应党的十九大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大力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既政治过硬又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坚持政治引领铸就忠诚之魂。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集中宣讲辅导、专题报告会等形式,切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将理论讲堂、道德讲堂、社科讲堂整合为“江海大讲坛”,被评为全县“三堂融合”示范讲堂。坚持以党建带队建,院党组中心组连续14年被评为全县“先进基层党组中心组”,1名院领导获得县级机关“金牌党课讲师”称号,5名干警被评为县优秀共产党员。

  狠抓作风建设锻造刚正之躯。把全面从严治党深度融入检察工作,认真贯彻新修订的党章和《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不断强化自身反腐倡廉。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回头看”,对137个风险点对症下药制定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开展检务督查52次,走访干警所在社区15次,全年“三公”经费支出同比下降5.4%。强化检察职业道德养成,引导干警严守检察职业纪律,始终坚持崇法惟公、刚正不阿,始终做到公平如镜、清廉如水,全院干警均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素能培训夯实发展之基。顺应内设机构大部制改革趋势整合办案力量,成立食药安全、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等方面的专业化办案组,培养锻炼专家型检察官。立足我院“海睿法学社”平台,定期开展疑案精解、文书点评、小课堂培训活动,培育弘扬工匠精神,打造精英检察队伍。1名干警被省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1名干警在全省检察机关公诉论辩赛中获“最佳风采奖”,2名干警获评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1名干警被评为南通市十佳检察人才,5名干警被市检察院记个人三等功;2名干警因工作能力突出,被省检察院派至新疆检察机关开展对口支援。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县检察院取得的发展进步,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的结果,是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检察工作在新时代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思路还不够宽,服务大局的方式方法还不够灵活,契合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新类型案件研究不够深入,专业化、高素质人才需要进一步培养;三是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应用尚未实现深度融合,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2018年工作思路

  各位代表,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检察机关顺应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创新发展的转型之年。县检察院的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枢纽海安、物流天下”“产业高地、幸福之城”战略定位,依法忠实履行检察职能,锲而不舍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均衡化、信息化建设,为我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保障新时代改革发展。

  深入学习领会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新形势,围绕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263”专项行动及上湖创新区、新通扬河生态区建设,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活环境明显提升。不断满足企业法律需求,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助推接轨上海进程。坚持民生优先不动摇,依法促进富民增收,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共同打造宜居宜业幸福之城。

  二是突出主责主业,强化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推动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问题。围绕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深化落实改革容错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督促高效履职。围绕捍卫司法公平正义,切实加强诉讼活动监督,严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深化检察改革,抢抓机遇探索配套机制。增强改革定力,牢牢把握多重改革叠加的窗口期和机遇期,进一步释放司法改革效能,为检察工作注入新的活力。进一步完善司法档案、绩效考评、检辅人员管理等具体的改革配套机制,提升改革整体效果。加快智慧检务建设步伐,完善“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促进大数据技术、云智能平台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围绕监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无缝衔接,确保职务犯罪刑事责任得到依法及时追究,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注重德才并举,严管厚爱凝聚强大力量。围绕“海纳百川、创新争先”的新时期海安精神,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记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认真贯彻落实新出台的党务公开条例,持之以恒正风肃纪,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围绕司法办案实际需求,重点培养一批跨学科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提升队伍综合素能。坚持以人为本、从优待检,采取多种形式关爱干警身心健康,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五是完善阳光司法,与时俱进推动检务公开。始终坚持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进一步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常态化检务公开机制。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代表委员联络,虚心采纳意见建议。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丰富完善新媒体矩阵,提升检察传播能力,讲好海安检察故事。持续增进检民互动,广泛邀请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体验和监督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各位代表,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工作追求。新的一年里,县检察院将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积极顺应新形势、把握新精神、展示新作为,努力推动海安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我县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相

  关用语说

  明

  1.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县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4页

  2.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指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相关职能整合,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4页

  3.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

  4.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

  5.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

  6.留所服刑: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而不投送至监狱;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

  7.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

  8.社区矫正: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改造。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7页

  9.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7页

  10.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

  ——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8页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