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渔民在禁渔区捕鱼谋生,该不该起诉?”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用实际行动交上了一份司法为民的满意答卷。
事情要从2021年4月15日说起,陈某雇用两名船员(另案处理)驾驶渔船前往连江县东洛岛附近的禁渔区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同日,该渔船被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现场查获。经检查发现,船上有3张违规拖网网具及5盘渔获物,陈某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经评估,捕捞渔获价格为586元。
“陈某在禁渔区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现有证据,可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陈某是家中唯一的劳动力,家里尚有2个上学的女儿需要抚养,陈某自身也患有疾病,家庭生活困难。
如何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又不让困难家庭再次陷入困境,这成了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的难题。
陈某在禁渔期捕鱼确实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到案后,陈某主动认罪认罚,主观恶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同意赔偿水产品损失及十倍于水产品价值的生态修复金。经分析研判,办案检察官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要求陈某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2021年9月,连江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及陈某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及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听证员经讨论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对陈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会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连江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不起诉处理。目前,陈某所缴纳的生态修复金已存入专项生态修复账户,用于统筹使用。(林丽铃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