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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 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
2021-06-07 09:25: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于潇

  5月10日,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一步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执行监督”主题),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制发这批指导性案例的目的

  记者:请问制发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冯小光: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执行监督案件48620件,提出检察建议37427件,法院同期采纳36754件。但是,民事执行检察工作也存在配套规定不足、监督质效不高、各地工作不平衡、人员力量与监督职能不匹配等问题。

  此次制发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依法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提供办案指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二是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在监督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同时增强社会认知度。

  本次制发指导性案例,共有106件案例入围备选,通过层层筛选、多方征求意见,最高检最终选择了3件违法情形突出、监督效果良好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通过梳理总结相关检察院在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上作出的努力,督促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

  这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

  记者:本批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有哪些特点?

  冯小光:本批3个案例分别来自江苏、湖北和黑龙江,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重点围绕法律适用问题和违法执行问题。其中,检例第108号案例主要涉及“诉讼保全中的担保”与“反担保”的认定,以及区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检例第109号案例主要涉及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及相应违法情形的监督;检例第110号案例主要涉及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

  二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在3个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均不仅限于发出检察建议,还积极跟进关注了检察建议采纳、违法行为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实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检例第108号案例已进行了执行回转,相关当事人已将执行款返还监督申请人;检例第109号案例已撤销了司法拍卖,就该案造成的财产损害,人民法院已判令相关当事人赔偿监督申请人财产损失及相应利息,就该判决的履行,双方已达成具体的履行协议;检例第110号案例已撤销原执行裁定,解除对监督申请人工资账户的冻结。

  三是针对部分检察建议未能及时得到回复、未被采纳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跟进监督,包括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也包括原监督机关再次监督。检例第108号案例和检例第110号案例均属于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的情形。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批民事执行监督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

  冯小光:一是有利于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比如检例第110号案例,“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虽然是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明确表述的,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基本原则、程序一直是确定的,这一规定只是对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既有规则的重申。

  二是有利于指导各地准确理解和把握涉及执行工作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例第108号案例中涉及到的质权人为申请解除对质物的冻结,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不能理解为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其财产属于违法。

  再比如,在检例第108号案例中,当事人作为存单的质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冻结,人民法院在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享有质权时应解除对涉案存单的冻结。诉讼保全申请人若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如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不能解决双方争议,则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是有利于指导各地重视和把握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的平等保护。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当前应当严格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经由审判程序认定,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四是有利于指导各地正确理解把握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救济途径。在检例第108号案例中,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驳回起诉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当事人就涉案存单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审理,并对其提出的确权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而不应指引其另行提起普通确权诉讼主张质权。

  五是有利于指导各地把握线索来源与监督履职的关系。在检例第109号案例中,所涉及的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是实践中监督申请人集中反映的一类问题,尤以土地、房产和重大设备价值评估为多发领域,评估结果失实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线索来源,人民检察院应据此重点审查是否由于存在违法情形导致评估结果失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依法监督。

  六是有利于指导各地切实关注检察建议的采纳和回复情况,依法做好跟进监督。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不能发出检察建议就简单了结,还要积极持续关注检察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当事人程序及实体权利保护的后续情况。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督促,或者跟进监督。

  当事人申请民事执行监督应该注意些什么

  记者:当事人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冯小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时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了监督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检察机关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除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外,检察机关也将不予受理。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将以贯彻落实民法典为契机,用好“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监督理念,持续关注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克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起步较晚、监督质效不高等问题,切实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职能,提高执行监督精准度,为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积极力量。

  (本报北京5月10日电)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