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创建了新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章之规定,海安市于1951年12月20日建立海安市人民检察署,配检察长1人,干部4人。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海安市人民检察署于1954年12月2日改称为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在业务工作上,经过短时间的业务培训,充实人员,设置机构,逐步担负起《人民检察署组织法》赋予的工作任务,开始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在1955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段时间里,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围绕党的各项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检察活动,在镇反、肃反等运动中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依法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为稳定海安市的社会秩序,保卫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
1958年“大跃进”中,检察业务受到挫折,办案程序、制度被废止。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被停止,只能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部分出庭公诉的工作。同年12月,成立海安市政法部,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将预审、起诉、审判这些不同阶段的诉讼程序,以“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代办、一竿子插到底的办法完成,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导致办案质量下降。
从1959年起,刑事检察恢复了独立行使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职权,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从1962年开始纠正前几年工作中的失误,检察工作又有了新发展,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为中心,同时担负起同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法制的行为作斗争的任务,自行查办了部分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法纪案件和以贪污为主的部分经济案件,工作效率、办案质量和检察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都有较大的提高,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监所改造场所的检察,参与了社会改造工作,通过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正当检察机关稳步地、持续地前进的时候,“文化大革命”开始,从1966年下半年起,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和各项业务逐渐停止。随后,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苏省海安市公检法军事制管制委员会”,行使三个机关的全部权力,检察机关徒有虚名。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合法”地取消,这是海安市人民检察事业受到的又一次更为严重的挫折。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并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8月19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检察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79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克服了重建初期的各种困难,边工作、边学习、边建设,受理了大量的人民来信来访,在上级和市委的领导下参与清理“文革”中的冤假错案,为1980年元月1日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作准备。
“两法”实施后,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各项检察活动中,实现了由主要依据政策向主要依据法律的历史性转变,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行使法律监督机关的各项职能,并在检察实践中,逐渐形成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和控告申诉检察五大法律监督体系,并建立了相应的检察机构。在刑事检察中,继续搞好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初步开展了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稳固分子的斗争中,认真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坚持“两个基本”、“两个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采取批捕与起诉分开,加强内部制约,严格执行主罪、主证复核、案件请示汇报、备案审查和案件复查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提高办案质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在这场斗争中,全力以赴,与公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稳、准、狠地打击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为海安市社会治安的好转,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努力。1982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定以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成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经济检察突出重点,狠抓大案、要案,集中打击震慑犯罪,主动出击,广辟案源,深入开展了打击经济犯罪。通过办理控申、检举、申诉案件、保护了人民,打击了犯罪、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制。围绕五大检察而开展的刑事技术、法制宣传、调查研究以及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等,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987-1988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一是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行使检察职权,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的实际,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积极参加整顿社会治安,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治安的基本稳定。二是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积极开展法纪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的试点工作,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1989-1995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党的改革开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以反贪污贿赂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同时,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并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我市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积极开展其他执法,监督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法纪检察坚持“全面承担,有案必办”的方针,查办以“三机关一部门”特别是查办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案件为重点,依法查处了一批侵权、渎职案件;控告申诉检察加强了来信来访的接待和举报的受理消化工作;监所检察工作加强了对监管改造场所执法情况的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办案为先导,积极开展对民事、行政、经济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1995年至2013年上半年,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机构不断增加,相关机构多次改名,人员编制比1980年翻了一番。目前,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有政法专项编制104人,实有99人,其中班子成员8人、专职委员1人、检察员30人、助检员19人、书记员19人、法警9人。内设部门19个,即政治处、办公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科、检察技术科、司法检察大队、监察室、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监督科、检调对接案件办理中心、预防科、驻海安镇检察室、驻曲塘镇检察室、驻李堡镇检察室。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和全体检察干警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肩负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光荣而神圣的使命,艰苦奋斗、努力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查办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海安检察事业发展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该院干警紧紧围绕“实现五个一流,争创全国先进”的发展目标,团结一心、争先晋位,不但实现了既定的争创目标,而且取得了条线考核与地方工作的“双丰收”,在全国,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国检察机关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在全省,连续两届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省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并获得“全省检察机关基层岗位练兵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在全市,稳居全市先进行列,连续11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南通市文明单位”“社会管理创新(长安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政法委评为“公正司法示范点”“公正廉洁执法先进集体”。
近年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狠抓履职,创先争优,在工作中挖掘亮点,在奋进中打造品牌,先后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先进集体”“全国宣传先进单位”“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等国家级荣誉15项;荣获“江苏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江苏省文明单位”等省级荣誉17项;连续13年被评为“全市先进检察院”,连续5年被评为“全县综合绩效考评优秀单位”。5年来,累计获得集体荣誉175项,334人次获得各类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