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起家暴案件非常典型。一起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长期被男方实施家暴,一直选择隐忍,而陷入受伤、自我疗伤、原谅、再次受伤的恶性循环中,看不到希望和明天。一起则因父亲假以管教之名,将孩子虐待致残。任何原因都不构成家暴的正当性。法律不允许,教育不允许,伴随余生的心理之痛均不允许“打骂家人是自家事”“棍棒出孝子”等陈腐观念继续横流。
实际上,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上的侵害行为之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行为,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家庭暴力。
对家暴“零容忍”,既是法治的鲜明立场,也是全社会的基本共识。但在实践中,摆脱家庭暴力并不容易,一些受害者为了维护表面上或者一时的家庭和谐对家暴一忍再忍,这样的长期忍耐不仅没有让家暴停止,反而会因纵容为未来的某一天埋下更大的不幸。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家暴只有0次和N次。在家庭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无论是女性、孩子,还是男性,一旦成为被家暴的对象,唯有勇敢并积极自救,才能遏制暴力变本加厉的势头。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两起案件的检察履职,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家暴受害者的深切关怀和坚定保护,真正做到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再次昭示了法律的威严不容践踏。
暴力不该被容忍,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让我们不做沉默的羔羊,唯有将每一个家置于法律与爱的双重守护下,家才能成为真正的避风港,这是司法之为,也是社会之盼。
(潘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