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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监督纠正错误判决
2023-10-20 11:11:00  来源:检察日报

  “跟我合作的企业只有探矿证,一直没转成采矿证,导致采矿合同好几年无法兑现,我前期投入的400万元资金全都打了水漂。我想通过诉讼跟对方解除合同,也没得到法院的支持。”2021年12月底,陈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手中仅有探矿证却签订了采矿合同?”“探转采一直没办下来是何缘故?”……在调取法院审判卷宗掌握基本案情后,固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该县自然资源局了解情况时一连抛出好几个问题。

  检察官经了解得知,原来,早在2004年,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区域就已办理了探矿证,后经两次转让变更,该探矿证于2009年被转让至以郝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固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经勘查探明,探矿证所属范围内的铁矿储量为210.89万吨,且大部分存在于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正因如此,2018年,该探矿证未被延期,并被纳入了当地有偿退出名单。

  承办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得知,陈某与郝某于2016年签订了对案涉矿山的合作开采合同,约定陈某以入股方式参与对案涉探矿证所属区域内不限于铁矿石的所有矿藏的开采。而陈某的前期投入不仅包括400余万元资金,还包括采矿所需的机器设备。2018年,因案涉探矿证无法延期,陈某找郝某协商解除合同。可郝某认为,他已将合同约定的股份转让给了陈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拒绝解除合同和返还资金。陈某一气之下,起诉至固阳县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陈某又向包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综合法院审判及调查核实情况,固阳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陈某与郝某在明知仅有探矿证而无采矿证的情况下,仍以合同形式约定在自然保护区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若该合同被认定有效并继续履行,将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

  在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固阳县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包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包头市中级法院指令固阳县法院再审该案。固阳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对该案予以改判。郝某不服,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27日,包头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固阳县法院的再审判决。

  编辑: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