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青波:
在行政处罚法修改之际,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要素,涉及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违法阻却事由的主观意识和行为人的禁止错误,均值得探讨。主观过错不仅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而且主观过错应由行政机关证明。对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不必考虑行为人的正当化意识。法律责任应受禁止错误影响,应根据能否避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决定。据此,修法应将故意或过失作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必备要件,明确没有危害后果的行为不属于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禁止错误减免处罚。
(以上依据《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