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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堂姐转账,换来自己牢狱之灾 海安检察官:这是洗钱
2020-06-30 16:33: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姜涛、赵海燕

  “我当时就跟我堂姐说了,不能非法集资,我堂姐信誓旦旦地跟我说不违法,等她资金链稳定了,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孙某控诉到。2020年6月12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涉嫌洗钱罪对该案提起公诉,6月30日,法院以孙某犯洗钱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家住张家港的孙某是翟某的堂弟,二人自小一起长大。翟某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出现问题,而此时的翟某已经负债累累,银行外加亲戚、朋友等,翟某共计欠款已达数千万。面临此种内忧外患,翟某打起了集资的主意,其想着先向老百姓们集资,等公司度过此次危机,顺利上市新三板,恢复生产经营盈利后,再将本金和利息返还给老百姓。

  于是,翟某风风火火开启了集资宣传之路,上节目、发传单、开酒会,忙得不亦乐乎,这一切孙某都看在眼里,孙某曾在微信中多次提醒翟某,非法集资是违法的,但翟某一直坚称再过一段时间,就能顺利度过眼前的危机了。谁知好景不长,款项虽然是集资到了,但是翟某的公司并没有如期上市新三板,老百姓开始向翟某追讨款项,有的甚至直接起诉到了法院,法院查封冻结了翟某以及翟某的公司账户。

  翟某本人及公司账户一冻结,资金便无法周转了,翟某无奈只得向孙某伸出求助之手,想借孙某及孙某公司的账户来帮忙走账,孙某虽然知道堂姐翟某对外非法集资,但考虑到是一家人,实在难以推脱,便答应了翟某。孙某先后三次共计帮翟某转账人民币610万元,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或费用。

  检察官说法:犯罪嫌疑人孙某明知翟某的钱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然为翟某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检察官提醒:在亲戚、朋友提出借个银行账户走一下钱的时候,请多留意个心眼儿,核实清楚其是出于什么原因非得借个银行账户走钱,更重要的是要查明弄清钱的真实来源以及钱的去向。真正做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负责,对自己负责,切不可出于好意帮忙,结果引来牢狱之灾。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