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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这起涉黑案件宣判了!首要分子最高判19年!
2020-06-19 16:49:00  来源:海安检察

  近日,由海安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江某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一案,经过两次庭审后,在海安市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案情回顾

  2011年12月,江某、倪某在海安市看守所被羁押期间相识,二人刑满释放后,为共同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2015年10月份共同向陈某某暴力讨债为标志,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江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倪某、计某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倪某某、计某某系骨干成员,被告人陶某、黄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分层管理,分工负责,严格内部规约。不允许吸毒,要求统一行动,听从指挥;部分组织成员统一在手臂上纹有“不动明王和大黑天”图案,统一购置作案刀具,安排食宿和出行车辆;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或给予好处费,组织成员由于违法行为导致对方受伤,被告人江某或倪某某出面协调处理。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被告人江某的组织领导下多次插手经济纠纷,通过暴力或纠缠滋扰、摆场架势、喷漆恐吓等“软暴力”方式讨债、挡债,敲诈勒索,从中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该案侦查阶段,海安市检察院多次参加案件会商,从证据收集的方向和重点、证据的补充和固定以及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引导公安侦查取证,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夯实基础,确保案件质量。

  专业化办案组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海安市检察院成立了专业化办案组,将案件按罪名划分为四大部分,分别由四个小组分块审查,同步推进,责任到人;不定期召开碰头会,邀请公安办案人员全程参与,及时补证,有效缩短审查与补证的时间差,提高审查效率。

  同时着力于“打财断血”“破网打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江某、倪某等涉案人员的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银行资金等措施,共查封了相关房产6套、汽车11辆、冻结银行资金共75万余元。

  经查明,从2015年10月至2017年6月间,该组织为帮助多家企业及个人讨债、挡债,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3起、寻衅滋事17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3起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2万余元,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数人受伤。

  2019年5月29日,海安市检察院以江某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罪,依法向海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6月25日,该案在海安市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海安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彦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因该案系海安第一例涉黑案件,案情复杂、人数众多,本次庭审历时2天,时长达32小时。

  一审公开宣判

  2020年5月29日,海安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组织、领导者江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倪某、计某等其他组织成员十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典型意义

  江某、倪某等人插手经济纠纷,暴力讨债、挡债,致使部分被害人迫于威慑,不敢到司法机关控告、指认;引起被害人所在单位职工的害怕,造成被害人的家人以及周围群众的恐慌,使众人缺乏安全感;由于被告人江某等人的挡债行为,导致债权人不敢自行向债务人要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被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在海安市城乡地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的办理有效震慑了通过暴力、滋扰等手段干扰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了民间借贷秩序,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本案16名被告人中,共有12名“90后”,其中有10人存在前科劣迹,反映出“问题青少年帮教监管措施缺失”的社会治理问题,海安市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提出具体举措建议,推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通过建立《罪错青少年训诫教育机制》、《强制亲职教育机制》,深入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携手社会各界为青少年创造安全有序的成长环境。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