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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引狼入室,好心收留惹祸端 海安检察官:防人之心不可无
2020-06-09 14:51:00  来源:海安检察  作者:刘蓉 吉小月

  “真没想到我妻子好心收留的朋友竟然是有盗窃前科的人。”有盗窃前科的周某因疫情期间无法回老家,遂借住丁某夫妇家,丁某好心收留,且未加防范,周某却心生歹念,趁丁某不备留意到其手机解锁密码,后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未实名认证)绑定丁某的银行卡,盗窃2万元。2020年6月9日,经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周某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3月20日中午,家住海安的丁某发现手机上有一条【江苏农信】的短信,称其账户于3月16日12时许在微信零钱充值并发生快捷支付扣款5000元。丁某感觉很奇怪,因其近期并未在微信上进行相关操作,遂去银行查询,结果发现其账户内竟然已被转走了四笔共2万元整,且均通过其微信转账。其联系腾讯客服查到其银行卡号绑定了“简单”和“落花”两个微信,这四笔交易均是通过“落花”进行转账的,丁某本人并没有“落花”这个微信账号,丁某遂报警。

  3月24日,借住其家的周某告知丁某的妻子是自己偷了丁某2万元,民警遂通知周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趁丁某对其未加防范之机,利用手机微信绑定丁某银行卡后盗取2万元用于挥霍的事实。

  检察官说法:经审查认定,周某于2020年3月在被害人丁某夫妇家中借住期间,留意到丁某手机解锁密码,后于当月16日趁丁某将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置于客厅餐桌上之机,利用自己手机内未实名认证的微信APP绑定丁某银行卡,随即将丁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充值至该微信零钱中,再从该微信中将上述款项转至其正常使用的微信中。当月20日,周某再次利用上述手段,窃得丁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0元。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一定要了解其过往,谨防引狼入室。

  编辑: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