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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借找工作入住单位宿舍,竟是为了盗窃 海安检察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019-11-26 09:55:00  来源:海安检察

  单位宿舍是在外务工人员的温馨港湾,宿舍里的工友也是朝夕相处、情同手足。谁能想到刚来的工友住进单位宿舍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方便行窃。11月20日,由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施某涉嫌盗窃一案,经海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处施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8月9日凌晨四点多,海安南莫某工厂宿舍内戴某发现正在充电的苹果XR不见了,他立即叫醒舍友程某请其拨打手机帮助寻找,孰料程某发现不仅自己的OPPO手机不见踪影就连双肩包也消失了。与手机和双肩包同时“神秘”消失的还有他们的舍友施某,二人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侦查,今年三十岁的海门人施某有作案嫌疑,其在海安盗窃后流窜苏州,因在苏州盗窃被苏州警方抓获,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面对出现在苏州拘留所的海安办案民警的讯问,嫌疑人施某对其在海安南莫盗窃他人物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已经通过QQ群将戴某的苹果手机以1000元价格卖出。

  9月4日施某被海安市检察院批捕,11月8日该案由海安市检察院审查终结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即便是同处一个宿舍的工友,也不能完全没有戒心。在与他人共享生活空间时,一定要妥善保管私人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企业在招工时要对新录用员工进行相关背景的了解同时加强管理,避免给其他员工带来困扰。

  编辑:陈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