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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聘听证员的公告
2022-04-14 16:54:00  来源: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在海安市全市范围内公开选聘听证员20名(含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4.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5.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原因的。

  二、听证员职责

  1.被选聘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任期及履职保障

  1. 本届听证员任期五年,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2.本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履行听证职责。依据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费用。

  四、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在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海安检察”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选聘公告;

  2、单位推荐或自荐报名。单位推荐或自荐报名均需填写《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

  3、初审和考察。对照选聘条件,对单位推荐和自荐人员进行审查,确定初步人选,经本院考察后,提出拟选聘人员;

  4、确定与公示。拟选聘人员名单在本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正式选聘。对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发放聘书,正式选聘入库。

  五、报名时间、方式

  时间:2022年4月15日至5月5日;

  方式:有意者请填写《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登录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ntha.jsjc.gov.cn/jianwu/tongzhi/202204/t20220414_1373233.shtml ,即可下载)。表格发至邮箱:511201196@qq.com报名。联系电话:0513-88826833,联系人:许霞。

  附件: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荐(自荐)表.doc

  编辑:陆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