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公告
海检民公告〔2020〕1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高某某、王某某违反水资源法规,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两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物资源和水体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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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2020年7月8日